从1996年1月1日起,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人口出生证明办理,统一使用依法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1996年1月1日前出生的公民,如需出生证明,以“出生公证书”为合法有效文件。
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分为首次签发、换发、补发

(一)首次签发:签发机构第一次为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本院出生新生儿办理提供证件

已经收回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章医疗机构出生新生儿办理提供证件
家庭接生出生新生儿办理提供证件

换发:原签发机构为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生儿更换《出生医学证明》。
1.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出生登记而需变更新生儿姓名的;
2.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出生证明办理,要求变更或增加父亲信息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生医学证明》视为无效。1、《出生医学证明》手写未用钢笔或碳素笔的、被涂改的、填写字迹不清的;3、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的;4、《出生医学证明》未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5、《出生医学证明》为非法印制的。
补发: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为因遗失、被盗等情况造成《出生医学证明》丧失的新生儿补办《出生医学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