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及办理流程《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新生儿出 生时的状态、血亲关心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和《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广东省公安 厅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卫规【2017】2 号)文件精神出生证明办理,为 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有关管理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粤卫规【2017】2 号《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办法》要求: 1、必须使用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一经 签发,签发机构对证件记载的信息不作更改。 2、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规定的印章规格及式样刻制出生医学证明专用 章和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并将印章式样抄送公安局、卫生计生委备案。 3、 《出生医学证明》和印章应分设专人负责管理,并将名单报上一级卫生计生行 政部门备案。禁止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上盖章。 4、签发机构使用广东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系统进行管理和签发,按号码顺序配 发、使用。 (1)婴儿姓名根据新生儿父母申报姓名填写,用字必须准确。 (2)性别、健康状况、出生地点分类应根据新生婴儿出生时确认情况填写。

(3) 新生婴儿父母姓名、身份证编号须依据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身份证件填写。 (4)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时须反复核实产妇姓名和婴儿,严防冒充或填写 错误。 5、 《出生医学证明》实行全国统一编号管理。 6、 《出生医学证明》 交新生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妥善保管, 任何人不得出卖、 转让、 出借和私自涂改。 7、《出生医学证明》 档案管理应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对相关资料进行管理和归档、 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的保管期为永久保存。 8、广东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系统对遗失的空白出生医学证明、打印填写错误未 签发、投入使用超过 2 年的证件按废证处理。 10、严格执行《出生医学证明》收费标准。 11、 、本规定中的活产婴儿指出生时有呼吸、心跳、脐带搏动、随意肌收缩四项 生命体征之一的婴儿。附则:1、管理办法涉及的有效身份证件是指:身份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 证、台湾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居民户口本。 2、管理办法中涉及的亲子鉴定证明须由公安机关或省级司法部门备案并具有亲 子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 3、本管理办法自 2017 年 5 月 1 日起实施,有效期 5 年。 4、本管理办法由广东省卫计委、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我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细则及办理流程:一、《出生医学证明》实行计算机管理,其内容要真实准确,不得涂改和弄 虚作假。并且是免费发放的。 二、按规定每年 10 月 30 日前,按照医院当年出生活产数,制定下一年度出 生医学证明需求,向区管理部门领取《出生医学证明》。 三、《出生医学证明》由爱婴区护士长负责。 四、“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由本院医务科负责管理。 五、 产妇填写 “广州市围产保健—产时管理卡登记表” 后上交爱婴区护士长, 并与婴儿出生资料一起按要求录入电脑,由专人核对、打印并作好登记,将打印 好的证交医务科核对后方可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六、如有打印错误《出生医学证明》,在错误的《出生医学证明》上加盖“作 废”印章,在广东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系统中做标记,并重新打印正确的《出生 医学证明》,将错误或作废的《出生医学证明》登记在《出生医学证明废证登记 表》上,废证原件于每年 6 月 30 日前逐级上报集中销毁。 七、签发: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要求: 1、按照编号顺序逐一签发,不得跳号。 2、“签发人员签字”和“领证人员签字”栏分别由签发人员和领证人员签 字,其余项目全部由计算机打印,做到项目齐全、内容准确、字迹清楚、严禁涂 改。
3、在每联规定位置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或补发专用章 4、出生医学证明的正页由新生儿监护人保存出生证明办理,副页是申报户籍的原始凭证, 入户登记后由户口登记机关保存,存根联由签发单位保存。 备注、在本院出生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由本院直接签发:在途中急产 分娩并由本院处理的新生儿,由本院签发;在本院外分娩的新生儿,由拟落户地 县级管理机构签发否。 八、首次签发: 首次签发是指签发机构第一次为新生儿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原则上应在新 生儿出生后 3 个月内完成出生医学证明申领,需提交一下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2、新生儿父母的有效身份证件; 3、未提供新生儿父亲或母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或父亲应提供本人书面申 明: 4、助产机构外分娩的提供亲子鉴定证明及亲子关系声明; 5、新生儿父亲申请办理,但母亲信息无法提供或无法核实的,需提交新生 儿与父亲亲子鉴定证明; 6、非新生儿父母申请办理或领取出生医学证明的,应提交新生儿监护人的 授权委托书及委托办理或领取人有效身份证件; 7、原分娩机构已停止签发智能的,提供住院病历复印件或住院分娩证明, 否则需提供亲子鉴定证明。 备注:签发机构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真实有效,可打印出生 医学证明,并由签发人签名;专用章管理人员在盖章前对信息进行核对,准 确无误后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并做好首次签发登记。

九、换发: 换发是指签发机构为因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生儿,换 发出生医学证明: 1、无法进行出生登记的; 2、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失效: 1、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字迹不清或项目填写不真实的; 2、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业的; 3、未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或补发专用章,或用其它印章代替的; 4、出生医学证明因撕毁等原因导致重要信息缺失的; 5、其它原因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 换发出生医学证明需提交以下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申请表; 2、新生儿父母的有效身份证件及书面申请; 3、因当事人原因变更父亲或母亲的,提供相应的亲子鉴定证明,新生儿需要变 更户籍的,还需提交原户籍注销的证明材料。 4、因不能进行出生登记需变更的,应提供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 5、不得异地换发出生医学证明。 十、补发: 补发是指为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补办出生医学证明, 1996 年 1 月 1 日以前出生的公民,不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补发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和书面申请 2、原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所依据的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没有的应提交 接生记录、住院分娩病历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3、新生儿父母的有效身份证件。 十一、《出生医学证明》 档案管理应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对相关资料进行管理和归 档、由病案室统一管理。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的保管期为永久保存 十二、 《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流程:在本院出生新生儿的监护人,携带父母双 方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内地 通行证、居民户口本)在新生儿出生 3 个月内,逢周一下午(节假日除外)到爱 婴病区填写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登记表,爱婴区护士长核对无误后打印《出生医学 证明》 ,打印《出生医学证明》后再次核对无误,爱婴区护士长带领新生儿监护 人一起到医务科,医务科核实领证人的合法身份及《出生医学证明》信息无误后 加盖专用章,并指导领证人在《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登记本》上签名,以免出现错 误或冒领。